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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度通州区农业农村项目奖补标准(一)
发布时间:2020-07-10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 来源:
 

1. 农村土地规模流转

当年新增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,以村为单位累计达100亩(精确到1.0亩,下同),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的,一次性对村按每亩200元标准进行奖励,作为村发展资金(下同)。达到相对连片100亩(含100亩,下同)以上的,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亩300元。为切实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,对村通过宅基地有偿退出等途径,当年流转土地集中连片达到500亩以上的,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。

2. 新型合作农场建设

按照通办发〔201894号文件执行(本文件执行至2022年)。

3. 高效设施农业建设

对新建2000㎡以上的玻璃温室(有电动开窗、内外遮阳、降温保温、智能物联网等系统)按400/㎡、10亩以上的塑料智能温室(有电动内外遮阳、降温加温、物联网系统等)按60/㎡给予补助;对新建50亩以上的连栋大棚补助2万元/亩(每亩总投资不少于5万元)。新建组培育苗中心(植物工厂)1000㎡以上的给予补助,补助额度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/3。(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)。

通过省或市级考评认定的万亩农业标准园和农产品加工集中区,奖励所在镇20万元。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奖励5万元;对新建30亩以上的特色产业基地奖励3万元,5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(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产业苗木、苗种购置补贴,技术服务等方面)。

4. 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

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当地粮油、蔬菜、果品、畜禽、水产品等原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、兴办加工企业的予以奖补,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(主要指土地、厂房投入,设备投入除外)的3%给予一次性奖补,最高奖补不超过300万元。  

对现有农业企业(龙头企业)提档升级改造,按新增设施设备总投资额的1/3进行项目资金扶持,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。

对新建农产品冷藏冷冻库,用于加工后农产品冷藏的,按新增投资额的1/3进行项目资金扶持。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。

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、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、8万元、3万元一次性奖补。对到期复核通过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奖补。   

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“农业板”挂牌的龙头企业翌年给予8万元奖补,挂牌“新三板”的奖补20万元。  

对新增有自营出口权的农业企业,视出口实绩进行奖补,出口50-200万美元(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反馈的统计数据),按出口额的3%给予奖补;200万美元以上的,超过部分按照2%给予奖补,同一企业,同一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。现有出口企业,出口额比上年每增加10万美元奖补1万元,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。

5. 休闲农业项目建设

对获得部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点、休闲农业示范村的奖励20万元;获得部省级休闲农业精品景点、休闲农业创意设计金银奖的奖励10万元。对符合条件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的1/3补助,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。

6. 农业信息化建设

支持建设区级智慧农业云平台数据中心;建立农产品电商平台;对新建的农业物联网项目(含园艺、畜禽、水产养殖及休闲农业等),按投资额的1/3进行扶持,单体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;对覆盖服务面积50亩以下的小型符合区制定标准的物联网项目经验收通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。   

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商销售,网上销售额超30万元以上的奖补2万元;网上销售额超100万元的,奖补5万元。   

对获国家“一村一品”示范村镇、省级“一村一品一店”示范村称号的,奖补镇或村20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