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9月26日《新华日报》刊登文章《除草剂,为何变成了“除稻剂”》,反映我省不少农民购买某稻种时,经销商搭售了“蓝子汉” 甲氧咪草烟除草剂,说“既除草又除杂稻,是特效药”,但使用后不少田块出现枯苗、死苗、僵苗现象,导致绝收、欠收、减产。
为此,我们要提醒广大农民和农药经营者,甲氧咪草烟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使用作物为大豆田,防治对象为一年生杂草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,不得使用在水稻上,使用不当可能对水稻造成伤害,导致减产减收。同时,该除草剂对水稻及水生作物不但无效,还产生毁灭性药害,使用后如遇暴雨等突发性天气,稻田药水流入其他田块或河塘,药害损失不可估量,如去年就有地方药水流入鱼塘,致鱼大量死亡。另外,该除草剂对下茬作物影响也大,最近也发现用了该除草剂后的水稻田下茬种植西瓜后,直接导致瓜藤大片枯萎死亡。
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时应当依法查验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资格,保存好相关票、证;如实记录购销台帐,准确记载购买人信息,保证计算机系统与纸质台帐记录一致,进、销、存数据相符;严禁错误指导群众超范围使用农药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加大对甲氧咪草烟类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,对无证经营或向无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,以及违反台账管理制度行为将依法查处。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农药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,将面临全责风险,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同时我们还要提醒广大农民和水稻生产单位,务必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和剂量、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,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、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。严禁将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用于稻田除草。农药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,将依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