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镇(街道)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:
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,确保农村产权 交易全过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切实维护交易各方利益,现就进 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明确交易范围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、集体全资 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、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- 2 - 资产流转交易等,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。
二、完善信息内容
为避免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产生矛盾纠纷,项目登记和公告中 的项目描述要规范,应当注明项目名称、项目位置、项目面积、 项目四至、租赁发包期限、交易价格、项目用途、各类补贴的归 属、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、交易规则、缴款方式、违约责任、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三、严格交易审核
各镇(街道)对产权交易登记初审要严格把关,对出让方 提交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、交易公告、报名人审核表等内容的合 法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一致性要严格审核。对于非首次进入平 台交易的项目,原合同到期的,要提供原合同,原合同未到期的, 需提交原合同、终止协议等书面材料。对于农户委托村集体进行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项目,应当提供委托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委 托书(省统一版式);对外出租的房屋、建筑物,要出具权属证 明材料,并标明资产结构良好,无安全隐患,权属证明材料主要 包括所有权证、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有效文件, 涉及共有财产的,须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交易的书面意见。
四、规范交易行为
1.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过省三期平台进行,全面实行在线 竞价交易,确保交易公开、公正、规范。确因特殊情况,需采取 绿色通道或续租交易方式交易的,事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- 3 - (代表)大会讨论通过,报镇(街道)批准,并经区农村产权交 易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2. 出让方可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,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 件(包括主体资格、经营能力等),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、 排除、限制竞争或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,必要时须提供 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界定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。
3. 交易平台已开通竞价优先权申请功能,出让方应披露是否 设置优先受让权主体(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原流入方优先权), 若设置优先权受让主体,项目登记时需进行竞价优先级设置,提 醒相关报名人在报名时申请并上传优先权证明材料。
4. 公告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和条件,因特殊原因确需 变更的,应由镇(街道)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批准文件,重 新计算公告期并以有效方式及时通知意向受让方。交易项目两次 流标后,资产资源出租类项目可酌情降低交易底价,降价幅度由 成员(代表)大会讨论决定,原则上每次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 保留价的 20%,并报镇(街道)审批。
5. 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,根据省农村产权线上交易要求,投 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等农村产权交易资金均须通过区级监管账 户进行结算和管理。
6. 采用多种方式,开展农村产权诚信交易的宣传教育,引导 广大群众在资产资源交易时,强化法律意识,诚实守信。交易中 发现存在威胁恐吓、围标、串标等非法行为,扰乱正常交易秩序,- 4 - 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,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处理。
五、加强合同管理
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,必须规范管理农 村产权交易合同。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。没有正当理由,逾期拒签合同的中标人,应 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使用省下发 的统一模版,明确流转用途、流转期限、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结 算方式等内容,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,可在合同模版相应补充说 明里添加,比如国家耕地地力保护等政策性奖励的归属事项等, 不得删除省下发的统一模版格式条款内容。土地经营权流转达到 300 亩及以上或者经营性资产交易总额达到 20 万元及以上的, 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合同签订时进行现场签证。
六、防范交易风险
1. 强化线上审核。各镇(街道)对于拟进入农村产权交易 平台交易的村集体资产,应当严格审核出让方提供的资产产权证 明披露事项是否齐全(是否存在物理缺陷、权利瑕疵以及权属纠 葛等),同时审查项目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本地区规划 要求等。对年久失修有安全隐患的闲置建筑物、不利于三农建设 或环保要求的资产项目,慎入平台交易。
2. 完善风险提示。交易项目应当对外充分公开披露交易资 产的真实状况,包括物理数据,产权信息以及使用现状等,对资- 5 - 产交易可能存在的商业或法律风险,通过公告说明、合同文件等 各种方式向交易相关方进行充分提示,提醒意向报名人应自行到 项目现场勘察,充分了解项目状况,综合考虑各种不利因素,中 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弃标、悔标。
3. 保护个人隐私。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注意 个人信息保护,交易信息公开要避免泄露个人身份证号码、手机 号码等敏感内容。
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
2025 年 5 月 22 日